住宿条款

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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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馆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指法律或基于法律制定的规定,下同)或普遍确立的惯例处理。
2. 若本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则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均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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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拟向本馆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馆申报下列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者联系方式
(3)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4)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第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计算。)
(5)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提出住宿合同申请者,当本馆要求提交载有住宿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的住宿名册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之后,也应立即提交。
3. 若住宿客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至超过第1项第3号规定的住宿日,本馆将视该申请为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据此处理。
4. 需要特别照顾的住客,请在申请订房时提出。届时,本馆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配合。
5. 基于前项要求,本馆为住客采取的特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住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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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自本馆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
2. 若本馆在网站上标示错误的住宿费用,或通过电话告知错误的住宿费用,且基于该费用提出住宿合同申请并获得本馆接受时,若该费用与前后日期的住宿费用相比明显偏低,则在未标明该费用属于“限定”、“特别”、“促销”等说明或告知,则因属于民法上的因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本馆有权撤销住宿合同。
3. 本馆可能会在预定住宿日之前的任意一天,致电住宿客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预订确认。
4. 根据第1项规定,当住宿合同成立时,住宿客可能需要在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馆规定的一笔申请金,该金额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则以3天为限)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
5. 订金将首先用于抵扣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则按抵扣取消费用、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抵扣;若有剩余,将在根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6. 若未能按照第5款规定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预订金,住宿合同即告失效。但此规定仅限于酒店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已向住客告知该事项的情况。
7. 酒店将在住客退房时收取住宿费用;若为连住,酒店可随时要求结清已入住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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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关于免缴定金的特别约定

1. 尽管有前条第4款的规定,本馆在合同成立后,可接受关于无需支付该款所规定订金之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本馆未要求支付前条第4款规定的订金,或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已接受前款所述之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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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之2 要求配合设施内的防疫措施

1. 本馆可依据《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拟入住者予以配合。
2. 拟住宿者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前款所要求的配合;若无正当理由未响应前款要求,且该人员事后被确认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则该人员应承担因该人员使用而需进行的设施消毒等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设施无法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等本馆所受的一切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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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本馆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客房已满(客满),无空房时。
3. 认为拟住宿者可能在住宿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当认定拟住宿者曾多次在本馆内提出无合理理由的投诉或要求等,且有扰乱本馆内安宁秩序之虞时。
5. 当认定拟住宿者符合下列(一)至(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时。
(一)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 当法人或其他团体受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支配其经营活动时
(ハ) 法人中存在符合暴力团员身份的董事或高管时
6. 拟入住者有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7. 拟入住者属于《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8. 发生与住宿相关的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但因《关于消除以残疾为由的歧视的推进法》(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9. 拟住宿者向本馆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其实施所伴随的负担过重且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10. 因天灾、设施故障、人员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11. 申请住宿者隐瞒自身商业目的进行申请时。
12. 本馆根据政府机关的命令、指示或建议等,判断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得不暂停营业时。
13. 对于出现发热或咳嗽症状的住客等,本馆因政府机关的命令、指示或建议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被要求采取防疫措施,但本馆缺乏相应的物理或人力条件时。
14. 符合《高知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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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之2 关于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拟入住者可要求本馆说明,若本馆依据前条规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其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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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损害赔偿额的约定

1. 在禁烟客房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及垃圾桶内烟蒂产生的异味)的住客,需支付2万日元作为对该客房进行除臭处理所需的费用等违约金,并另行支付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2. 如因前款情况导致该客房因除臭措施等无法销售,需在此期间按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费计算的金额,加计至前款违约金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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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住客的解除合同权

1. 住客可随时向本馆支付附件第2所载的取消费用,从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
2. 若因归咎于客人的事由导致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馆已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且在支付前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馆将按照附表第2所列标准收取取消费。但若本馆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馆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向住客告知关于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取消费支付义务的情况。
3. 若住宿客未与本馆联系,且在住宿当日晚上8点(如已明确告知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过2小时后)仍未抵达,本馆可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解除并予以处理。在此情况下,本馆将收取附表第2所载的取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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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本馆的合同解除权

1. 本馆在下列情况下,可解除住宿合同。但本条并不意味着本馆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拒绝提供住宿。
(1) 当认定住宿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或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2) 住宿客符合《旅馆业法》第5条第1项第3号规定时。
(3) 当认定住宿客符合下列(イ)至(ハ)任一情形时。
  (一) 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或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 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支配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三) 法人中存在符合黑社会组织成员身份的董事或高管时
(4) 住宿客人的言行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时。
(5) 住宿客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6) 发生与住宿相关的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住宿客根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7) 住宿客反复向本馆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其实施所伴随的负担过重且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8)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9) 符合《高知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况时。
(10) 在客房内睡着时吸烟、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或未遵守本馆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禁止的事项时。
(11) 住宿合同成立后,发现存在第5条规定的情形时。
(12) 提出住宿申请者未立即响应本馆根据第2条第2项提出的请求时。
(13) 本馆因政府机关的命令、指示或建议等,判断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得不暂停营业时。
(14) 对于出现发热或咳嗽的住客等,本馆因政府机关的命令、指示或建议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被要求采取感染预防措施,但本馆缺乏实施该措施所需的物理或人力条件时。
(15) 发生违反住宿合同的行为,且经要求纠正后仍未纠正时。
2. 当本馆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但若以住宿客在住宿期间的行为构成解除事由为由时,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亦可能作为违约金予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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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之2 关于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若本酒店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住客有权要求本酒店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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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住宿登记

1. 住宿客需在入住当日于本馆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 对于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国人,需提供国籍及护照号码
(3)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客拟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本馆可能会要求其在办理前项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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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客可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0点。但若连续入住,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本馆可接受住客在该款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1) 每间客房每超时1小时收取2,000日元(不含税及服务费)至15,000日元(不含税及服务费)。(费用因客房类型而异。) 但下午3点以后将按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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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严格遵守使用规则

住客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张贴于馆内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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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阅备置的宣传册、各处的公告以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
(1) 前台、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一) 前台服务/上午7点~晚上10点
(2)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一) 早餐  上午7点~上午9点
(二) 晚餐  下午5点30分~晚上10点
(三) 其他餐饮等
2. 如遇不可抗力等必要情况,前项时间可能会临时变更。届时,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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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费用支付

1.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明细及其计算方法,依照附表第1所列规定执行。
2. 前款所述住宿费等的支付,应于住客离店时或本馆提出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进行。
3. 即使本馆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可供使用,但住客因个人原因未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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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本馆的责任

1.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过程中,或因未履行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将予以赔偿。但若该损害非因本馆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2. 本馆虽已获得消防部门颁发的合格标志,但为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情况,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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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1. 若本馆无法在馆内向住客提供已签约的客房,经住客同意后,本馆应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若本馆无法依照前款规定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应向住客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用于抵充损害赔偿金。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馆过失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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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对于住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本馆将予以赔偿。但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若本馆要求客人说明其种类及价值,而客人未予说明时,除本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馆的赔偿限额为15万日元。
2. 本馆不接受15万日元以上的现金或时价相当于15万日元以上的物品寄存。
3. 对于住客带入本馆内但未交由前台保管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因本馆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灭失、毁损等损害,对于未事先声明种类及价额的物品,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4. 即使本馆根据第1项及第3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下列物品,本馆亦不承担责任。
(1) 手稿、设计书、图样、账簿及其他类似物品(包括记录在磁带、磁盘、CD-ROM、光盘等可由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设备等外围设备)直接处理的记录介质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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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若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馆,本馆仅在事先知晓该情况时方负责保管,并将于客人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
2. 若客人在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馆,且能确认其所有者身份时,本馆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但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时,本馆将自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之后向就近的警察局报案。
3. 关于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本馆的责任在第1项情况下参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情况下参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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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停车责任

若住客使用本馆停车场,无论是否将车钥匙交由本馆保管,本馆仅提供停车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若因本馆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本馆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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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住客的责任

1.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馆遭受损失,该住客须向本馆赔偿该损失
2. 为确保顺利享受基于住宿合同提供的住宿服务,若住客发现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与住宿合同内容不符,必须立即向本馆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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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管辖法院与适用法律

关于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的住宿合同纠纷,应适用日本法律,并以管辖本酒店所在地的高知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第1 住宿费等明细(涉及第2条第1款及第13条第1款)

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早晚餐费)
② 服务费(①×15%)

附加费

③ 额外餐饮(不含①中所列项目)及其他使用费用 
④ 服务费(③×15%)

费用

一、消费税
二、入浴税 150日元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按官方网站公布的价目表执行。
2. 儿童费用适用于小学生及以下儿童。若提供与成人相同的餐食和寝具,则收取成人费用的70%;若提供儿童餐食和寝具,则收取成人费用的50%。对于不提供寝具及餐食的幼儿,每人收取1,700日元(不含服务费及消费税)。

附表第2 违约金(涉及第6条第2款)(单位:%)

收到解约通知的日期
签约人数

最多14人

15至30人

31人至100人

101人以上

不住宿・当天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15天前

30天前

100%

80%

50%

50%

30%

30%

3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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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80%

50%

50%

30%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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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80%

50%

50%

30%

30%

30%

15%

15%

0%

0%

100%

80%

50%

50%

30%

30%

30%

15%

15%

10%

10%

(注)
1. %表示取消费用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若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收取1天(首日)的取消费用。
3. 若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部分人员解除合同,对于相当于入住前10天(若在该日之后受理申请,则以受理日为准)住宿人数10%(有余数时向上取整)的人数,将不收取取消费用。
4. 黄金周(4月27日~5月6日)、Yosakoi祭及盂兰盆节期间(8月9日~15日)、年末年初(12月31日~1月3日)的取消费用标准有所不同。
・入住日前14天   住宿费用的30%
・入住日前7天    住宿费用的50%
・入住日前一天    住宿费用的100%
・入住当日及未入住 住宿费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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